以案说法隐瞒病史投保大额保单申请赔付不获
2024/8/2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
案情
年10月21日,原告冉某因反复咳嗽、咳痰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患有支气管肺炎、糖尿病等慢性疾病。
年6月29日,冉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可续保的医疗保险,保险金额高达万元,保险费为每年元,保险期间为一年(自年7月17日起至年7月16日止)。投保时,冉某交纳了两期共计两年的保险费,却未向保险公司业务员如实告知自己的病史。
年12月22日,冉某因身体不适就医,经诊断发现其患有胰腺癌、糖尿病、高血压病。冉某住院手术治疗32天共花去医疗费18.5万元。出院后,冉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并通知冉某解除双方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
冉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某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无效,并赔偿医疗费保险金及定额给付保险金合计10.27万元。
裁判
酉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冉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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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投保人根据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它由保险条款、投保单等构成。原、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冉某在投保时明知自己患有糖尿病的事实,但在保险人询问时未如实告知该事项,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而糖尿病又是投保告知事项中原告应当如实告知的病历内容之一,原告未如实告知的行为足以影响被告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被告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以及退还保险费的责任。
评析
保险是人们对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维护着我们生产和生活的稳定。当今社会保险品种五花八门,只有适合自己的保险品种才能起到规避风险的效果。选择医疗保险时,一定要看清投保条件、保障责任、免责情况,不可存在侥幸心理而带病投保。(作者:民二庭法官助理杨小红)
原标题:《以案说法
隐瞒病史投保大额保单申请赔付不获支持》